看到需要帮助的人时,“扶不扶”曾是个让人纠结的难题,但往后这种状况或许会有所转变。
在昨天的卫健委发布会上,发言人介绍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84条,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此一来,大家以后不用再为“扶不扶”的问题而纠结了。
卫健委发言人还指出,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长仅为4至6分钟,第一目击者若能及时采取施救措施,可显著提升患者的生存率。
根据资料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:当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致使自身遭受损害时,民事责任由侵权人承担,受益人可予以适当补偿。若不存在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其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而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的,受益人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第一百八十四条: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,导致受助人受到损害的,无需承担民事责任。
民法典草案清晰界定了侵权人与受益人的责任边界,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,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的情况发生。面对需要帮助的情况,我们应当果断挺身而出,践行见义勇为的精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