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13日消息,据“人民法院报”报道,近日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4S店擅自更换非原厂轮胎引发的纠纷案件。
2020年,陈先生的凯迪拉克在交通事故后被送往4S店维修,店内技师检查后表示,车辆的雷达、方向盘、轮胎等多个部位需要进行检修。
最终确定了47项维修内容,总费用达5.2万余元,其中包含左后轮胎更换的1127元。由于对维修方的信任,陈先生在提车时没有仔细检查就签字离开了。
2025年车辆进行例行年检时,陈先生的车由于后轴左右两侧轮胎的花纹不一样,没能通过检测。
他确认自己只在2020年维修车辆时更换过轮胎,在与相关证据进行比对后,发现问题出在4S店的操作环节,随后他提出更换原厂轮胎且要求花纹保持一致的诉求,但遭到了拒绝。
陈先生表示,4S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其更换了非原厂轮胎,并且以相同价格更换非原厂轮胎的行为涉嫌欺骗。他同时指出,根据国家强制标准,同轴轮胎的花纹型号必须保持一致,花纹不一致会存在安全隐患,而4S店此举漠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在多次沟通无果后,陈先生无奈之下将4S店诉至朝阳区法院,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要求。
庭审过程中,4S店提出辩解,称当时店里没有原厂轮胎,已经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了陈先生,陈先生也同意更换非原厂轮胎,并且结算单上标注了“非原厂”字样,还经过了陈先生的签字确认,所以他们是按照客户的意愿进行操作的。
法院查明,三份结算单中仅最后一份标“非原厂件”,无明显提示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机构,对于同轴轮胎花纹需要保持一致这一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明确知晓的,但目前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其已向陈先生告知了相关风险,也无法证明存在口头告知的事实。由于4S店没有如实披露相关情况,致使陈先生做出了错误的判断,该行为已构成欺诈。
法院最终判决4S店向陈先生退还轮胎费用1127元,并赔偿3381元,同时陈先生需退还所涉非原厂轮胎。一审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目前陈先生已成功领取相关款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