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民杨先生(化姓)花费14000多元购买的手机,由于系统兼容问题想要退货,但商家却以“已激活”为理由直接拒绝了他。
当时,杨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看中了这款手机,下单前他还特意留意到,商品页面明确标注“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
新手机到手后,杨先生一试用就发现,手机系统和他日常用的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,正常使用都受影响,他心里直喊“上当”。
好在还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时效内,他赶忙通过平台提交了退货退款申请。但商家的回复却让他大吃一惊:“手机已经激活使用,无法退货。”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,矛盾逐渐激化,杨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家起诉至法院。
商家坚称,手机一旦激活,就相当于被使用过,价值会大打折扣,所以不应该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杨先生反驳道,商家在页面上明确承诺了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,既未对“激活后不能退”进行醒目提示,也没有要求他确认该条款,因此商家应当履行承诺。
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,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耐心释法明理。
一方面,法官向商家阐释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,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。
手机虽然属于“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”的商品,但如果不适用无理由退货,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前作出显著提示,并经过消费者确认。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告知义务,所以其抗辩缺少法律依据。
另一方面,法官也提醒消费者,行使退货权的前提是商品保持完好,正常的开机调试不算损坏商品。这有助于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。
最终,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达成和解:杨先生退还手机,商家全额退还14000余元货款。
法官借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:随着网络购物愈发普及,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制度作为保障消费公平、平衡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法律支撑,其重要性愈发凸显。
经营者需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,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,务必通过显著方式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并获得其确认,不得随意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。消费者也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理性行使自身权利,携手共建安全、诚信且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。